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目前最好的滚球ap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人:日期:2022-12-01 15:53浏览数:


湘外经院学字〔202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目前最好的滚球app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针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实行惩戒教育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的,可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各类处分的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全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事实真相,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

(三)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材料、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一)考试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归口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报批;

(二)其它违纪行为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二级学院应协同有关部门查清学生违纪的事实,收集证据,并出具详实的书面材料。各类处分的审批均应填写《目前最好的滚球app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直接审核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发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法务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处分材料构成:

1.学生所犯错误事实的综合材料及相关附件(如谈话记录、旁证材料、曾受处分的文件或复印件、安全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2.违纪学生本人的认识;

3.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4.二级学院调查谈话材料;

5.学生工作处调查谈话材料(仅针对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二级学院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二级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相关二级学院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当,学生工作处审核研究后可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

(一)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与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在同寝室友或其他同学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书留置于学生宿舍;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或有关部门可以将处分决定书在布告栏、办公系统中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等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通知家长来校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相关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二)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

1.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2.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开除学籍的,可在原有期限上延长6个月;

3.在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真实完整的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八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煽动、组织、策划、参与破坏学校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在校内进行传教活动的,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偷窃、抢夺他人财物的,诈骗或充当诈骗中介骗取他人财物的。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散布谣言,传播未经核实、明知失实或有悖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的消息或文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传播非法文章、书刊、影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贩卖假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或组织、胁迫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招生、培训、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服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线上或线下平台非法借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充当贷款公司的中介,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借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打砸物品,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涂画、散发或传播损害学校声誉的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仿冒他人或单位签名、签章的,冒领、藏匿、拆阅、非法扣留他人物品、信件、包裹或其他邮件的,或伪造相关证书、文件、证件的,转借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课堂、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食堂等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教学或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共区域组织商业活动、宣传推广活动或其他群体性活动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处分;

(七)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过失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按以下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威胁、敲诈勒索、诽谤,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警告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在各种载体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文字、图片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性骚扰、猥亵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因过失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故意纵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酗酒、饮酒致醉、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醉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翻爬学生公寓阳台、围栏或门窗私自进出宿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翻爬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寝室内发现违规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或大功率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火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私自乱拉电线、网线;损坏或私自改动电表、线路;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强腐蚀性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夜不归宿、查寝时找人代寝、帮人代寝,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未经批准,在外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规使用门禁、不刷、代刷门禁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考试规定的,按《目前最好的滚球app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存在学术欺诈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的节数以学期为单位累积计算。

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人代替自己上课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除给予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雇请他人打人的,或群体斗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肇事、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事件已经结束,并经过学校调解、处理,事后又报复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侮辱他人人格,挑起事端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与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中作假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高空抛物、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穿拖鞋、背心等过于暴露服装、超短裤或打赤膊、染彩发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

第三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自考或成教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军训、勤工俭学,参加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目前最好的滚球ap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湘外经院学字〔201732号)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重要文件】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下一条:目前最好的滚球app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关闭】